
财富传承最好的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
即财富所有者不做任何规划,百年后由继承者依据法律的规定继承。此方式下,有四个弊端:
1、容易引起亲人之间争夺财产;案例中的张三一家就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分配房产。父亲去世时,由于奶奶还在世,奶奶就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等到奶奶去世,奶奶的所有子女都有权继承他的那一份。因此,就出现了明明是独生子,父亲留下的房产却不属于张三一个人的情况。
法定继承容易产生纠纷,新闻报道屡见不鲜。法定继承“合法不合理”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最后亲人之间因为争产对簿公堂,亲情荡然无存。
2、遗产税开征后需要缴纳高额遗产税;
3、无法做到隔代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第二代是败家子,那么想给第三代更多的关爱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孙子辈的人是没有继承权,而其代为继承权也只能在其父母死后才能享有。
4、大多数情况需要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做继承权公证,有继承权的人才能实际取得遗产,而这个公证的过程会引发很多纠纷甚至办不下来。
二、遗嘱继承
那是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就能完事大吉了呢?并不是的,该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财富的分配,但也有三个弊端:
1、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容易受到质疑,据统计有60%的遗嘱是无效的,愿意是其内容或形式并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一来继承人又得开启一系列的继承权或者析产诉讼。
2、依然无法规避遗产税;
3、无法规避继承权公证,而这个公证基本难以实现。
三、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并配以补偿方案
根据我国法律,可以在婚前、婚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来预防家族财富遭遇二代婚变时的分割风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顺利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往往需要给对方补偿方案。常见补偿方案如下:
1、赠与对方相应财产,如现金、房产但不建议采取这种简单的方式,因为有可能对方受赠后,短期就提出离婚要求,导致损失财富。
2、对方为受益人,配置大额保险己方子女作为投保人,为对方配置大额保险,对方在婚后定期领取生存金(年金型寿险)。如果对方有过错,或主动提出离婚,己方子女可以不交后期保费或者通过退保取回现金价值的方式,来保护家族财富、制约对方短期行为。
3、对方为受益人,配置家族信托己方父母或子女作为委托人,对方作为唯一受益人,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约定只要没有过错,在婚姻期间可以按约定领取信托利益。可以考虑随着婚姻年限,不断提高分配的金额,来平衡双方利益关系,激励对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并在婚后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
四、单向指定赠与协议及公证
如果未能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父母又要在二代婚后赠与财产,建议标的比较大的财产,要签署赠与协议,在赠与协议中写明赠与资产的信息,同时一定要非常确定的约定,该赠与仅为对子女一个人的赠与,与他的配偶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通过赠与协议中的单项指定的赠与表示,即使赠与在婚后发生,赠与的财产也是子女个人的,面临婚变不会分割。
虽然赠与协议签署即生效,但是建议重要的资产赠与还是要进行赠与协议公证,这样可以提高协议本身的证明力,以免对方对赠与协议真实性的争议。
五、人寿保险传承:
人寿保险近年来颇受高净值人士关注,因为它满足了富裕家庭传承财富、预防传承风险的需求。目前国内的寿险主要分为年金型和终身寿险。以终身寿险为例,上述我们举的法定继承权不能按心愿传承的案例,通过终身寿险可以很好的预防。假设张三的父亲在生前自己做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了一个终身寿险。那么这张保单可以实现哪些传承功能呢?
1、财富放大传承的效果
当张三父亲去世时,张三作为保单的指定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终身寿险的保险金与保费相比,可以做到4-5倍的杠杆,这是终身寿险一个突出的优势,使得家庭财富可以放大传承。
2、按心愿传承,避免法定继承麻烦和繁琐手续
张三的父亲可以在保单中规定受益人范围、顺序、比例,比如约定张三90%的受益份额,奶奶10%。通过指定受益人的约定条款,来按心愿实现传承安排,克服法定传承的僵化机制。
3、避免子女婚变财富损失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所以张三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是他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获得,也不存在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风险。
4、未来遗产税的筹划功能
很多客户担心中国将来开征遗产税,会导致传承财富过程中缩水。建议大家现在就可以开始筹划,比如将货币资产转化为人寿保险资产。将来子女作为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继承关系,法理上不涉及遗产税,具有未来遗产税的筹划功能。
但人寿保险有两个弊端:
一是无法处置非金融资产;二是人寿保险金一定时间内不领取的,效力可能会归于灭失,这个时间一般为5年。
六、家族信托传承
家族信托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是超高净值家庭非常常见的传承工具。上述关于人寿保险的传承功能,信托本身都具备。和保险相比,家族信托的突出优势如下:
1、灵活的受益人支付条件
由于保险是标准化合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规定都是相对格式化的,但是信托是个性约定的,可以灵活的约定受益人领取信托利益的条款。委托人可以通过制定家族信托的个性分配条款,来达到对后人的激励与约束,比如规定辍学、吸毒、赌博的受益人降低或取消受益权,来实现家风的匡正;规定30岁以内结婚的子女可以领取500万元的婚礼金,来激励子女尽快完成终身大事。
2、较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信托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除法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就成为区别于他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债务受到执行;同时,也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的债务受到执行,因为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再次,受益人如果有债务,可以通过通知受托人暂停分配信托利益或者干脆放弃受益权的方式,来避免自己债务牵连到信托财产。所以,家族信托可以隔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务,有较强的风险隔离功能。
整理:易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