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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产到底如何分配

 

父母房子的继承人一般是子女。(1)父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父母名下的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继承;(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父母名下的房屋由其父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原则上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该房产。接下来将由北京财富传承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财富传承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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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的房子有继承权的人员有: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赠抚养协议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东北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慧眼看家事”调解工作室收到关于村民王某与子女的财产纠纷的调解请求。经了解,王某与已离世的李某育有两儿一女,为大儿子李甲,女儿李乙,小儿子李丁,王某平时由小儿子李丁赡养。后李丁因车祸不幸意外身亡,王某由李丁的配偶陈某、女儿李丙继续赡养。因王某年事已高,希望在自己头脑还清醒时将自己名下房产进行分割。在召开家庭会议讨论后,子女意见不一产生纠纷,希望由“慧眼看家事”调解工作室会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收到请求后,调解工作室立即选派优秀调解员召集王某与李甲等4人开展调解,双方当事人如约到场。

  调解员先了解王某对于自己遗产分割的具体想法。王某表示,目前自己名下房屋拆迁分得安置房3套,分别为大套125平方米1套,小套65平方米2套。王某的意向为:将2套小安置房分割给孙女李丙,大套大安置房留给大儿子李甲。

  随后调解员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想法。大儿子李甲表示,自己作为家中的大哥,弟弟已经不幸去世了,自己要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农村当地的习俗,家中的财产是传儿不传女的,自己理应继承父母留下的3套房产,也会尽赡养母亲的义务。

  女儿李乙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作为女儿也是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利,父母的财产也理应有自己的一份,至少要求分得一套小套。

  孙女李丙哭诉,当时拆迁时候拆掉的2间房屋,有一间是爷爷奶奶的,还有一间是自己父亲的。从父亲在世时,一直是由父亲负责赡养奶奶,父亲去世后,也是自己和母亲一直在赡养奶奶,现在父亲去世了,大伯和阿姨作为长辈竟然来争抢自己父亲的遗产,这种行为非常可耻。

  调解员向各位当事人梳理了法律关系,调解员向各位当事人梳理了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照当前钱某的想法,应当尊重钱某选择的分配方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儿子李甲与女儿李乙未尽到对王某的赡养义务,一直是由小儿子李丁赡养,李丁亡故后,由李丁的配偶及孙女李丙进行赡养。

  听了调解员的分析解释后,李甲和李乙认识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对未赡养母亲的行为感到亏欠。李甲保证要将母亲王某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尽到作为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李乙表示,自己主动放弃房产的继承,提出因自己当初在老房子翻建过程中也出了一部分资金,要求从安置补偿款和过渡费等费用中给与一定经济补偿。调解员趁热打铁,帮助当事人一起协商财产分割方案,当事人做出了让步,达成一致意见。

  事后回访,李甲已经将母亲王某接到自己住所赡养照顾。当事人均已履行各自责任,并无后续矛盾,最终给本次调解画上圆满的句号。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名下三套房产分割,其中两套小套72平方米安置房归孙女李丙所有。

  2、儿子李甲负责王某赡养事宜,待王某离世后,王某的125平方米的安置房由李甲单独继承。

  3、安置补偿款和过渡费等费用部分,拿出10万元归李乙所有。

  双方当事人放弃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在财产分割继承上意见不一致而引发的较为典型的家庭纠纷。“慧眼看家事”调解工作室首先查清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并拟定初步的调解方案。在实际调解中,调解员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引导当事人的思路,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扩大了调解成功的几率。在探讨解决途径的过程中,能够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同时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同确定调解思路与方案。最后通过依法解惑、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法对财产分割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处理。不仅使这起财产继承所引发的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还较为完美地解决了王某赡养问题,从源头上预防了这一家庭以后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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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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